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834號
SCDV,103,司促,6834,2014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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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834號
債 權 人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世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1日裁 定命於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8月13日送達於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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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