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
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肇保等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
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308,792元(理由:原告請求被告等拆屋還地之面積為系
爭新竹縣新豐鄉○○段○000地號整筆土地之面積即467.14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4,912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6,308,792元【計算式:467.14
×34,912=16,308,79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528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46,288元,尚欠9,24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