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2號
SCDV,102,重訴,22,2014092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
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肇保等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
  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308,792元(理由:原告請求被告等拆屋還地之面積為系
  爭新竹縣新豐鄉○○段○000地號整筆土地之面積即467.14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4,912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6,308,792元【計算式:467.14
  ×34,912=16,308,79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528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46,288元,尚欠9,24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