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2年度,6號
SCDV,102,司執消債清,6,2014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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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劉拓義
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楊春美
代 理 人 陳家琪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代 理 人 彭及聖
相 對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洪千雯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堉書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古兆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劉拓義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在案,有本院102年11月1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 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 院已於103年7月24日以新院千民政102司執消債清6字第1705 8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 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 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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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