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聲 請 人 劉拓義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楊春美代 理 人 陳家琪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代 理 人 彭及聖相 對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洪千雯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代 理 人 陳堉書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古兆柱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劉拓義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在案,有本院102年11月1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 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 院已於103年7月24日以新院千民政102司執消債清6字第1705 8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 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 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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