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竹簡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華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偵字第7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被告鍾華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 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守法自制,以己力獲取 財物,竟為貪圖一己之私而進入超市內行竊,其所為顯不 尊重他人財產權利,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足顯法治觀念 淡薄,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竊取手段尚屬平 和,所竊財物價值非鉅,且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在卷可參,暨其教育程度為國小肄業、家庭經濟狀 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