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3年度,730號
SCDM,103,竹簡,730,2014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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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竹簡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科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6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科川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三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三所載。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科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 十三所示之時間,在新竹市○○路0段000號「OK便利商店」 內,趁店長羅筠雅不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如附表編號 一至編號二十三所示之物品(每罐價值新臺幣25元),得手 後藏放於口袋內,未結帳即離開。嗣經羅筠雅盤點發覺遭竊 ,調閱監視錄影畫面查看,且於民國103年6月20日上午5時 45分許,楊科川在上址再度行竊時(即附表編號一所示犯行 )為羅筠雅發現並報警處理,經警當場自楊科川口袋內起獲 保力達蠻牛2提神飲料1罐(業已發還羅筠雅具領保管),始 查悉上情。
二、案經羅筠雅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楊科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頁6至9、56至 57頁)。
㈡、告訴人羅筠雅於警詢之指訴(見偵查卷頁10至12)。㈢、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告訴人提供之監視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53張(見偵查卷頁14至18、19、20 至45)。
㈣、綜上,本件事證已明,被告上開犯行均足堪認定。四、論罪科刑:
㈠、論罪:核被告楊科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
㈡、數罪併罰:又被告所犯上述23次竊盜犯行,其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自應予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㈢、量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一己之私 而竊取告訴人所管領之保力達蠻牛2 提神飲料,所為實不足 取,然念其年事已高,始終坦認犯行不諱,態度尚佳,所竊



物品價值非鉅,犯罪手法亦屬平和,且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 一至編號二十三所示之刑,併於主文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緩刑:末查,被告前無任何刑案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係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罰 ,且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告訴人亦表 示願意原諒被告等情,此有陳報狀暨和解書1 份在卷供參( 見本院卷頁5至6),是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確有悔意,經 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其所受本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杜 政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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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民國) │物品及數量 │主文及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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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3 年6 月20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5 時45分 │提神飲料1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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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03 年6 月19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5 時41分 │提神飲料1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三 │103 年6 月13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下午6 時2 分 │提神飲料1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四 │103 年6 月10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6 時1 分 │提神飲料2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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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03 年6 月9 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5 時50分 │提神飲料1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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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03 年6 月8 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5 時46分 │提神飲料1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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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103 年6 月7 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5 時48分 │提神飲料1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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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103 年6 月6 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5 時53分 │提神飲料1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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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103 年6 月5 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5 時54分 │提神飲料1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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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103 年6 月4 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5 時47分 │提神飲料1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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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103 年6 月3 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5 時52分 │提神飲料1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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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103 年6 月2 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5 時44分 │提神飲料1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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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103 年6 月1 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5 時49分 │提神飲料1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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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103 年5 月31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5 時52分 │提神飲料1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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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103 年5 月29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5 時55分 │提神飲料1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十六 │103 年5 月27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5 時47分 │提神飲料1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十七 │103 年5 月19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5 時54分 │提神飲料1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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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103 年5 月18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5 時50分 │提神飲料1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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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103 年5 月15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5 時50分 │提神飲料1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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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103 年5 月13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5 時54分 │提神飲料1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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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103 年5 月12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5 時52分 │提神飲料2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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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103 年5 月7 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5 時57分 │提神飲料1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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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103 年5 月6 日│保力達蠻牛2 │楊科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 │上午5 時51分 │提神飲料1 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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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