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4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彥
選任辯護人 張玉琳律師
彭火炎律師
被 告 邱書彥
張正文
鍾孟晴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8
6號、第1187號、第2894號、第4421號、第4540號、第5349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家彥犯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書彥犯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正文犯如附表五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孟晴犯如附表六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家彥①前於民國96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6年 度訴字第466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②又於96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 68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 案 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 定,並於97年11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二、陳家彥於民國102 年10月底某日,經由友人劉武鈞(另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介紹,加入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僅知綽號「掌門人」等成年男女所組成之詐騙 集團,雙方協議由陳家彥擔任提領詐騙贓款之「車手」。其 分工模式為:「掌門人」先將工作手機交給陳家彥,彼此間 以微信通訊軟體聯絡,陳家彥則聽從「掌門人」指示,至新 竹火車站置物櫃等處拿取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後, 「掌門人」再以微信通訊軟體告知密碼,並於詐騙集團成員
詐欺被害人匯款進入上開人頭帳戶得手後,由陳家彥至自動 櫃員機將贓款領出,每日晚上結算扣除酬勞新臺幣(下同) 2000元後,再將贓款餘額以現金方式存入「掌門人」指定之 人頭帳戶或放在新竹火車站置物櫃,以此方式獲利。嗣因陳 家彥另有養生館之工作要處理,僅有少數時間可以提領詐騙 金額,遂介紹友人邱書彥、張正文加入擔任車手並透過前開 方式領取贓款,領得款項於每日結束交給陳家彥後,由陳家 彥扣除4%為利潤,再由利潤中拿取2000元予邱書彥、張正文 ,餘款則以上揭方式交給「掌門人」。陳家彥、邱書彥及張 正文等3人與「掌門人」等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自102年10月底某日起至 103 年1月8日止,由「掌門人」等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二 編號1至104所示之詐騙方式,要求如附表二編號1至104所示 之徐元華等人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使徐元華等 人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出所示款項至附 表二所指定之人頭帳戶。陳家彥、邱書彥及張正文等3人隨 即依「掌門人」指示,持附表二所列人頭帳戶金融卡至新竹 縣市超商及銀行,以自動櫃員機領取附表二所示贓款,經扣 除其等利潤後,餘款再以上揭方式交給「掌門人」。另鍾孟 晴為陳家彥女朋友,明知陳家彥從事詐騙集團車手工作,竟 與陳家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 鍾孟晴於附表二編號1、37所示之時間,提領被害人匯入之 贓款後,隨即將款項交給張正文。嗣經徐元華等人發覺有異 ,始知受騙。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竹市警察局第三 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家彥、邱書彥、張正文及鍾孟晴所犯非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家彥、邱書彥、張正文及鍾孟晴坦承 不諱,並有附表二所列證人及被害人徐元華等104人於警詢 中之證述;如附表二所列被害人徐元華等104人匯款明細表 及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各1份;如附表二所列之 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如附表二所列人頭帳戶之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陳家彥、邱書彥、張正 文、鍾孟晴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之監 視翻拍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等4人上開任意性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4人犯行足堪 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 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查被告陳家彥、邱書彥、張正文及鍾孟晴為本件犯 行後,刑法第339 條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 0 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該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是修法後已提高詐欺取財罪罰金刑之法定刑,經比較 修正前後之規定,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有利 於被告等4人,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被告 等4人之犯行應適用被告等4人行為時即103年6月20日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家彥就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為、被告邱書彥就附表 四各該編號所為、被告張正文就附表五各該編號所為、被 告鍾孟晴就附表六各該編號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共同正犯:
1.被告陳家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掌門人」等成年 男女所組成之詐騙集團,就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2.被告邱書彥與被告陳家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掌 門人」等成年男女所組成之詐騙集團,就附表四各該編號 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3.被告張正文與被告陳家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掌 門人」等成年男女所組成之詐騙集團,就附表五各該編號 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張正文就附表五編號1、2所示部分,顯係於密切接 近之時間,針對同一緣由及目的而為,均應包括評價而論 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4.被告鍾孟晴與被告陳家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掌
門人」等成年男女所組成之詐騙集團,就附表六各該編號 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三)數罪併罰:
被告陳家彥先後所犯上開104罪間;被告邱書彥先後所犯 上開29罪間;被告張正文先後所犯上開6罪間;被告鍾孟 晴先後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 、地點亦均不同,均應予分論併罰。
(四)累犯:
被告陳家彥①前於96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6 年度訴字第466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 確定;②又於96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 訴字第68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 上開2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8月確定,並於97年11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而刑法上 所謂執行完畢,係指在監獄執行期滿,並以刑期終了期滿 日之午夜12時為準,自不待言;又按期間之計算,應依民 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5條定有明文,徵諸民法第121 條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 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期間不以月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 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據此, 本件被告張正文是否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而論以累犯,則應以其執行完畢日之翌日(97 年 11月8日)起算5年,即102年11月8日終止為末日,是被告 陳家彥於附表二編號29、30、31、52所示之時間(102 年 11月8日),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詐欺取財罪,自符 合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起訴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附此說明。(五)爰審酌被告陳家彥、邱書彥、張正文及鍾孟晴正值青年, 身強體健,不知勉力謀事,依循正途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物 ,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掌門人」等成年男女所 組成之詐騙集團合作,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不 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實應 予以非難,且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時止,仍未賠償被害 人所受之損害或達成民事和解,惟念被告等4 人犯後坦承 犯行,並兼衡被告等4 人就本案犯行之分工角色、支配程 度、實際獲利及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暨其等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被告陳家彥、邱書彥、張正文及鍾孟晴如附表三
至六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及定被告 等4 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魏廷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楊嘉惠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嘉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被騙匯入金│匯款帳戶│
│ │ │ │額(新臺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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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元華│於102年11月30日晚上 │2萬9989元 │附表二編│
│ │ │至12月1日凌晨,由詐 │共4筆。 │號1帳戶 │
│ │ │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假│ │ │
│ │ │冒網路賣家,向徐元華│ │ │
│ │ │佯稱購買商品單據有誤│ │ │
│ │ │,要到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終止交易云云,致徐元│ │ │
│ │ │華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2 │陳建佑│於102年11月29日晚上 │2萬9987元 │附表二編│
│ │ │至翌日凌晨,由詐騙集│ │號1帳戶 │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網│ │ │
│ │ │路賣家,向陳建佑佯稱│ │ │
│ │ │購買商品誤設12筆扣款│ │ │
│ │ │,要到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取消云云,致陳建佑陷│ │ │
│ │ │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 │ │
│ │ │員指示匯款。 │ │ │
├──┼───┼──────────┼─────┼────┤
│3 │張家齊│於102年12月4日晚上,│2萬3456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 │號2帳戶 │
│ │ │話假冒網路賣家,向張│ │ │
│ │ │家齊佯稱購買商品誤設│ │ │
│ │ │分期付款,要到自動櫃│ │ │
│ │ │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 │ │
│ │ │張家齊陷於錯誤,依詐│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4 │蔡智宇│於102年12月4日晚上,│9067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6131元 │號2帳戶 │
│ │ │話假冒網路賣家,向蔡│ │ │
│ │ │智宇佯稱購買商品誤設│ │ │
│ │ │定期付款,要到自動櫃│ │ │
│ │ │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 │ │
│ │ │蔡智宇陷於錯誤,依詐│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5 │張妤妏│於102年12月4日前之某│5000元 │附表二編│
│ │ │時,由詐騙集團成員在│ │號3帳戶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五│ │ │
│ │ │月天」演唱會門票云云│ │ │
│ │ │,致張妤妏瀏覽後陷於│ │ │
│ │ │錯誤,以「LINE」通訊│ │ │
│ │ │軟體與對方聯繫後,依│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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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宥甯│於102年12月4日前之某│1萬5000元 │附表二編│
│ │ │時,由詐騙集團成員在│ │號3帳戶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五│ │ │
│ │ │月天」演唱會門票云云│ │ │
│ │ │,致王宥甯瀏覽後陷於│ │ │
│ │ │錯誤,以「LINE」通訊│ │ │
│ │ │軟體與對方聯繫後,依│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
├──┼───┼──────────┼─────┼────┤
│7 │黃雅娟│於102年12月4日前之某│9000元 │附表二編│
│ │ │時,由詐騙集團成員在│ │號3帳戶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五│ │ │
│ │ │月天」演唱會門票云云│ │ │
│ │ │,致黃雅娟瀏覽後陷於│ │ │
│ │ │錯誤,以「LINE」通訊│ │ │
│ │ │軟體與對方聯繫後,依│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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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蘇世東│於102年12月4日前之某│6000元 │附表二編│
│ │ │時,由詐騙集團成員在│ │號3帳戶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平板│ │ │
│ │ │電腦云云,致蘇世東瀏│ │ │
│ │ │覽後陷於錯誤,以「 │ │ │
│ │ │LINE」通訊軟體與對方│ │ │
│ │ │聯繫後,依詐騙集團成│ │ │
│ │ │員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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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陳岳鋒│於102年12月3日晚上,│2萬3124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 │號3帳戶 │
│ │ │話假冒網路賣家,向陳│ │ │
│ │ │岳鋒佯稱之前購買商品│ │ │
│ │ │誤設分期轉帳付款,要│ │ │
│ │ │到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 │ │
│ │ │云云,致陳岳鋒陷於錯│ │ │
│ │ │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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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蔣靜玫│於102年12月4日晚上,│1萬9245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 │號3帳戶 │
│ │ │話假冒網路賣家,向蔣│ │ │
│ │ │靜玫佯稱之前購買商品│ │ │
│ │ │誤設分期轉帳付款,要│ │ │
│ │ │到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 │ │
│ │ │云云,致蔣靜玫陷於錯│ │ │
│ │ │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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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彭冠瑋│於102年12月9日晚上,│2萬9989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 │號4帳戶 │
│ │ │話假冒網路賣家,向彭│ │ │
│ │ │冠瑋佯稱之前購買商品│ │ │
│ │ │時,遭誤設為拍賣網站│ │ │
│ │ │批發商,要到自動櫃員│ │ │
│ │ │機解除設定,否則會被│ │ │
│ │ │分期扣款云云,致彭冠│ │ │
│ │ │瑋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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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黃俐瑋│於102年12月9日晚上,│2萬9937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 │號4帳戶 │
│ │ │話假冒網路賣家,向黃│ │ │
│ │ │俐瑋佯稱之前購買商品│ │ │
│ │ │時,遭誤設為企業客戶│ │ │
│ │ │會連續出貨並從帳戶強│ │ │
│ │ │制扣款,要到自動櫃員│ │ │
│ │ │機取消交易云云,致黃│ │ │
│ │ │俐瑋陷於錯誤,依詐騙│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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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莊志平│於102年12月7日前之某│5000元 │附表二編│
│ │ │時,由詐騙集團成員在│ │號4帳戶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售3C產│ │ │
│ │ │品云云,致莊志平瀏覽│ │ │
│ │ │後陷於錯誤,於下標購│ │ │
│ │ │買後,依詐騙集團成員│ │ │
│ │ │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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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許巧賢│於102年12月6日晚上,│1萬5012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 │號5帳戶 │
│ │ │話假冒網路賣家,向許│ │ │
│ │ │巧賢佯稱購買包包數量│ │ │
│ │ │有誤,要到自動櫃員機│ │ │
│ │ │取消交易云云,致許巧│ │ │
│ │ │賢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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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謝家怡│於102年12月11日下午 │1萬5205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 │號6帳戶 │
│ │ │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 │ │
│ │ │謝家怡佯稱之前購物在│ │ │
│ │ │超商付款時,遭誤刷條│ │ │
│ │ │碼重複扣款,要到自動│ │ │
│ │ │櫃員機取消付款云云,│ │ │
│ │ │致謝家怡陷於錯誤,依│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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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賴怡伶│於102年12月11日下午 │8595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 │號6帳戶 │
│ │ │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 │ │
│ │ │賴怡伶佯稱之前購物因│ │ │
│ │ │程序有誤,日後會繼續│ │ │
│ │ │扣款,要到自動櫃員機│ │ │
│ │ │操作取消云云,致賴怡│ │ │
│ │ │伶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17 │陳淑芳│於102年12月9日晚上,│1萬8738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 │號7帳戶 │
│ │ │話假冒網路賣家,向陳│ │ │
│ │ │淑芳佯稱之前購物時匯│ │ │
│ │ │款錯誤,要到自動櫃員│ │ │
│ │ │機操作更正云云,致陳│ │ │
│ │ │淑芳陷於錯誤,依詐騙│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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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鍾子薔│於102年12月9日晚上,│2萬1456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 │號7帳戶 │
│ │ │話假冒網路賣家,向鍾│ │ │
│ │ │子薔佯稱之前購物在超│ │ │
│ │ │商付款時,遭誤刷條碼│ │ │
│ │ │重複扣款,要到自動櫃│ │ │
│ │ │員機取消付款云云,致│ │ │
│ │ │鍾子薔陷於錯誤,依詐│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19 │陳瑞儀│於102年12月9日晚上,│2萬9987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 │號7帳戶 │
│ │ │話假冒網路賣家,向陳│ │ │
│ │ │瑞儀佯稱之前購物時轉│ │ │
│ │ │帳多扣一筆費用,要到│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云│ │ │
│ │ │云,致陳瑞儀陷於錯誤│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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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林承儒│於102年12月9日晚上,│2萬9985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 │號7帳戶 │
│ │ │話假冒網路賣家,向林│ │ │
│ │ │承儒佯稱之前購買商品│ │ │
│ │ │時,遭誤設為拍賣網站│ │ │
│ │ │批發商,要到自動櫃員│ │ │
│ │ │機解除設定,否則會被│ │ │
│ │ │分期扣款云云,致林承│ │ │
│ │ │儒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21 │楊智翔│於102年11月24日下午 │2萬2940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 │號8帳戶 │
│ │ │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 │ │
│ │ │楊智翔佯稱之前在拍賣│ │ │
│ │ │網站誤點選購買商品,│ │ │
│ │ │要到自動櫃員機操作取│ │ │
│ │ │消交易云云,致楊智翔│ │ │
│ │ │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22 │葉力瑞│於102年11月24日下午 │7144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 │號8帳戶 │
│ │ │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 │ │
│ │ │葉力瑞佯稱之前購買商│ │ │
│ │ │品付款時,遭誤設為分│ │ │
│ │ │期付款,要到自動櫃員│ │ │
│ │ │機解除設定云云,致葉│ │ │
│ │ │力瑞陷於錯誤,依詐騙│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23 │陳瑋珉│於102年11月24日下午 │2萬9985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 │號8帳戶 │
│ │ │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 │ │
│ │ │陳瑋珉佯稱之前購買商│ │ │
│ │ │品付款時,遭誤設為分│ │ │
│ │ │期付款,要到自動櫃員│ │ │
│ │ │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陳│ │ │
│ │ │瑋珉陷於錯誤,依詐騙│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24 │張允愷│於102年11月24日晚上 │2萬1012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 │號9帳戶 │
│ │ │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 │ │
│ │ │張允愷佯稱之前購買商│ │ │
│ │ │品簽收時,誤簽為連續│ │ │
│ │ │分期付款,要到自動櫃│ │ │
│ │ │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 │ │
│ │ │張允愷陷於錯誤,依詐│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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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王培樺│於102年11月24日晚上 │1萬9985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 │號9帳戶 │
│ │ │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 │ │
│ │ │王培樺佯稱要到自動櫃│ │ │
│ │ │員機取消重複扣款設定│ │ │
│ │ │云云,致王培樺陷於錯│ │ │
│ │ │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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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劉映彤│於102年11月21日晚上 │2萬1436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 │號10帳戶│
│ │ │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 │ │
│ │ │劉映彤佯稱之前購買衣│ │ │
│ │ │服付款時,遭誤設為分│ │ │
│ │ │期付款,要到自動櫃員│ │ │
│ │ │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劉│ │ │
│ │ │映彤陷於錯誤,依詐騙│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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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林欣柔│於102年11月21日晚上 │2萬9989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 │號10帳戶│
│ │ │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 │ │
│ │ │林欣柔佯稱之前購買商│ │ │
│ │ │品時,遭誤設為拍賣網│ │ │
│ │ │站批發商,要到自動櫃│ │ │
│ │ │員機解除設定,否則會│ │ │
│ │ │被自動扣款云云,致林│ │ │
│ │ │欣柔陷於錯誤,依詐騙│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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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潘世穎│於102年11月21日晚上 │2萬9029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 │號10帳戶│
│ │ │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 │ │
│ │ │潘世穎佯稱之前購買商│ │ │
│ │ │品付款時,送貨單遭誤│ │ │
│ │ │設為團購,每月都會被│ │ │
│ │ │扣款,要到自動櫃員機│ │ │
│ │ │解除設定云云,致潘世│ │ │
│ │ │穎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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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吳思穎│於102年11月8日晚上,│6899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 │號11帳戶│
│ │ │話假冒網路賣家,向吳│ │ │
│ │ │思穎佯稱之前購物時匯│ │ │
│ │ │款錯誤,要到自動櫃員│ │ │
│ │ │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吳│ │ │
│ │ │思穎陷於錯誤,依詐騙│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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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鄒旻茹│於102年11月8日晚上,│2萬9989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 │號11帳戶│
│ │ │話假冒網路賣家,向鄒│ │ │
│ │ │旻茹佯稱之前購買商品│ │ │
│ │ │付款時,出貨單與送貨│ │ │
│ │ │單搞混,故每月都會被│ │ │
│ │ │扣款,要到自動櫃員機│ │ │
│ │ │解除設定云云,致鄒旻│ │ │
│ │ │茹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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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蘇嘉蓉│於102年11月8日晚上,│2萬9027元 │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7027元、│號11帳戶│
│ │ │話假冒網路賣家,向蘇│3234元 │ │
│ │ │嘉蓉佯稱之前購物在超│ │ │
│ │ │商付款時,遭誤刷條碼│ │ │
│ │ │會連續扣款,要到自動│ │ │
│ │ │櫃員機取消付款云云,│ │ │
│ │ │致蘇嘉蓉陷於錯誤,依│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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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黃意惠│於102年11月10日下午 │3萬元共3筆│附表二編│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 │號12帳戶│
│ │ │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 │ │
│ │ │黃意惠佯稱之前購買包│ │ │
│ │ │包付款時,遭誤設為分│ │ │
│ │ │期付款,要到自動櫃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