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何奇樹
被 告 林鈺蒼
兼右一法定
代 理 人 林今復
兼右一法定
代 理 人 吳金釵
被 告 曾俊展
兼右一法定
代 理 人 曾文鑑
兼右一法定
代 理 人 呂翠芬
被 告 魏梓丞
兼右一法定
代 理 人 楊莉娜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8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被告曾俊展、魏梓丞被訴妨害自由部分,被告林鈺蒼、曾俊展、魏梓丞被訴竊盜部分)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林鈺蒼、曾俊展、魏梓丞等人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曾俊展、魏梓丞被訴妨害自由(被告林鈺蒼被訴 妨害自由部分,經本院以恐嚇罪判處罪刑在案,附民部分, 另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另被告林鈺蒼、曾俊展、魏梓丞 被訴竊盜一案,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8號判決諭知無 罪確定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 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邱巧寧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