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572號
PCDV,103,除,572,2014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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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尚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7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裁定內容,尚無不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3 年8 月29日後3 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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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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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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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尚霖國際開發有│第一銀行五│103 年4 月30│29,453元 │BA0000000 │ │
│ │限公司(負責人│股分行 │日 │ │ │ │
│ │林尚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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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