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637號
PCDV,103,重訴,637,2014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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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7號
原   告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訴訟代理人 楊仁宏
被   告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鴻基
被   告 伍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 項、第 2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兩造所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 履行買賣價金,故提起本件訴訟。然依照上開契約書第14條 約定:「因本合約所發生之訴訟,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均同 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 附卷可稽,則依兩造合意,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 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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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