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8號
上 訴 人 銘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霖
被 上訴人 潘誠浩
林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7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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