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94號
PCDV,103,訴,394,2014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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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黃世宗
被 上 訴人 台北麗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訴字第394號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合計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萬元【計算式:上訴聲明
第二項165萬元+上訴之聲明第三項165萬元=33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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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