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84號
PCDV,103,訴,384,2014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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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謝宛倩
即 被 告
送達代收人 丁雅筑
被上訴人  畢玉成
即 原 告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38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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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