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268號
PCDV,103,訴,2268,201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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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68號
原   告 何秈芮
被   告 曾柏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7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2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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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