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48號
原 告 朱英吉
訴訟代理人 朱峯島
黃鐘瑩
被 告 丁信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丁信堯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同法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民國102年8月7日)被告丁信堯(82年12 月3日生)為未成年人,應以其母何美珠為法定代理人等情 ,有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原告起訴時僅以未成年之被告 丁信堯為被告,其起訴時被告丁信堯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 ,惟此部分欠缺已據原告於本院103年9月25日當庭合法補正 被告丁信堯起訴時法定代理人為何美珠(詳本院卷第32頁背 面)。又被告丁信堯於訴訟進行中,既已成年,其母何美珠 之法定代理權自於被告丁信堯成年時消滅,而應由被告丁信 堯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