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08號
PCDV,103,訴,1808,2014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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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8號
原   告 莊曉南
      莊曉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被   告 莊曉章
      莊藝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9 月22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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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