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94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精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麗珠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朱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捷邦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肆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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