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白梅
訴訟代理人 洪春綢
李岳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蘇恒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永壽
鄒安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英宗
許永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8,750 元(
占用面積43.75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7,000 元/ 平方公尺=5,
118,750 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