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63號
上 訴 人 張仁政
被 上訴人 羅曜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36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
萬參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