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26號
PCDV,103,訴,1326,2014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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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6號
上 訴 人 張宿襟
      高 川
      許書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玄宮等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326號請求
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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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