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494號
PCDV,103,補,3494,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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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94號
原   告  陳字 
被   告  羅莎艾倫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致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4,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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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莎艾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