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94號
原 告 陳字
被 告 羅莎艾倫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致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4,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