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427號
PCDV,103,補,3427,201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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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2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數位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炳榮
      鄭俊堅
      王得福
      陳建山
      吳水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885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供證明之證據)
   之準備書狀1 份,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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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