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379號
PCDV,103,補,3379,201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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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79號
原   告 連麗利
被   告 陳佳慧
      陳佳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捌佰零捌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陸佰叁拾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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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