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4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中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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