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對於提存款無所有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337號
PCDV,103,補,3337,201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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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37號
原   告 敦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照雄
被   告 蔡昌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對於提存款無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叁拾伍萬貳仟肆佰玖
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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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敦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