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37號
原 告 敦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照雄
被 告 蔡昌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對於提存款無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叁拾伍萬貳仟肆佰玖
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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