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195號
PCDV,103,補,3195,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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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95號
原   告 于鳳琳
被   告 于敬光
      于珮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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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