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95號
原 告 于鳳琳
被 告 于敬光
于珮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