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54號
再審聲請人 郭名洲
再審相對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簡抗
字第25號、103 年度簡抗字第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則本件應徵之再審裁判費共計為新
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72 條、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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