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30號
原 告 林順恩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諶亦蕙律師
被 告 朱玲月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