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130號
PCDV,103,補,3130,201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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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30號
原   告 林順恩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諶亦蕙律師
被   告 朱玲月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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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