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124號
PCDV,103,補,3124,201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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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24號
原   告 堅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友燾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偉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伍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 元(計算
式:土地公告現值48,000元/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0平方公尺=
1,9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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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堅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