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66號
原 告 鍾秋香
訴訟代理人 洪當舞
被 告 曾寶同
曾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