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3年度,29號
PCDV,103,簡上,29,2014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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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吳桂蓮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代 理 人 蕭俊龍律師
被上 訴 人 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芬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計算式:750,000 元+60,000元+410,000 元=1,760,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750,000 元+600,000 元+410,000 元=1,760,00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 觀諸前開判決第11頁㈢以下至第12所載內容即得明顯可知所 載之60,000元,乃係600,000 元之誤寫),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同時表明抗告理由;如已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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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