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3年度,26號
PCDV,103,消債職聲免,26,201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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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韓適宇
代 理 人 李基益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邱奕修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楊景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代 理 人 李步雲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王秋翔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韓適宇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而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 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 者,不在此限:(一)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 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 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四)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 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 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 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 ,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 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 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 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 ,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 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 條及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依消債條例所規定之清 算制度,實質上即為破產法上破產之特別程序,其目的在於 使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避免債務人遭受多數債權人個別 對其強制執行,而無法重建經濟,以使債務人得有更生之機 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故清算制度並非在使債務人恣 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轉嫁予債權人負擔,是債務人如無不 免責之事由存在,法院應為免責之裁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韓適宇前於民國103年1月14日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 定債務人於103年6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因本 院經職權調查後,核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 費用,爰依同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裁定同時終止清算程 序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債務清理事件相關卷宗 核閱屬實,本院今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聲請免責 事件進行債務人韓適宇應否免責之審理,合先敘明。三、本院於103年7月28日、8月15日分別以新北院清民法10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函(見本院卷第12頁、第154頁),通



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就本院應否裁定債務人韓適宇免責陳 述意見,並於103年8月27日到庭陳述意見,其等意見如下:(一)債務人韓適宇表示:
伊自100年12月25日至今皆以駕駛計程車為業,無固定排班 地點,每天都是早上七點多開始營業。因身體罹患心血管疾 病等痼疾,需較長時間休息,故平均收入較一般計程車司機 低且不固定,平均約22,000元,收入都是由乘客給付現金。 此外,伊於98年間經由朋友介紹加入新北市星相卜卦堪輿業 職業工會投保勞保,自加入時起至今皆無任何兼職收入。目 前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與清算聲請狀陳報支出相同。債 務人有兩名子女,女兒現與債務人同住,其並未固定每月給 付扶養費用,但當初房屋租約是由女兒跟房東打契約的,每 月租金12,000元由女兒來負擔,水電瓦斯費則由債務人負擔 ;兒子從六年前就搬出去住了,目前無業,現在回來,變成 由女兒幫忙扶養他。本件債務人並無隱匿財產收入之情形, 請求予以免責等語。
(二)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債權人國泰世 華銀行)表示:
依債務人每月收入約17,500元,扣除103年度新北市地區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439元後,每月尚有餘額,然本件債權 銀行於清算程序中並未受償,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 不免責之事由。另懇請鈞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 二年內有無奢侈、浪費等高消費情事,俾利判斷債務人是否 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不免責之事由等語。(三)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債權人花旗 銀行)表示:
經調閱債務人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可知,其欠款內容多為汽 車燃油、服飾百貨、專案借款、預借現金、保險投資等非必 要性之奢侈消費,導致其不可負擔之債務,已符合消債條例 第134條第4款不免責之事由。另依據債務人之年齡等各方面 考量,應仍有工作能力,實應更勤儉持家、勤勉工作,設法 解決債務。爰請鈞院鑒核為不免責裁定等語。
(四)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債權人滙 豐銀行)表示:
查債務人雖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無使用本行信用卡記錄,但 其係因先前於95年間即遭銀行控管額度及停卡。再者,依債 務人每月收入約17,500元,扣除聲請當時新北市地區最低生 活支出標準9,454元後,每月尚有餘額,而債務人於聲請清 算前二年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支出餘額共約193,104 元,然本件債權銀行於清算程序所獲分配總額為零,已符合



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不免責之事由。又觀債務人信用卡消 費明細帳單可知,多屬奢侈、消費性質,已符合消債條例第 134條第4款不免責之事由。爰懇請鈞院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等 語。
(五)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債權人臺灣中 小企銀)表示:
查債務人於各家債權金融行庫陳報之信用貸款高達千萬餘元 ,如此鉅額之消費貸款,可推知債務人花錢態度頗為不當, 爰請鈞院查明鑒核為其不免責裁定等語。
(六)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債權人陽信銀行) 表示:
查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然本件債權銀 行於清算程序中並未受償,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不 免責之事由。次查債務人於93至94年間有多筆預借現金及至 銀樓消費之消費紀錄,足見債務人有不當消費、生活習性奢 侈浪費情形,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不免責之事 由,爰懇請鈞院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等語。
(七)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債權人遠東銀 行)表示:
查債務人目前每月之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且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 年當時身體狀況較佳,收入應較目前高,然本件債權銀行於 清算程序中並未受償,故本件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不 免責之事由,爰懇請鈞院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等語。(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債權人台新銀 行)表示:
本行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懇請鈞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是否有 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規定不免責之事由等語。(九)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債權人安泰銀行) 表示:
查債務人除於本行有一筆信用貸款債務未清償外,其先前使 用本行信用卡時,有多筆消費及二筆預借現金資料,顯示債 務人係恣意過度消費,積欠龐大債務,此舉已符合消債條例 規定之不免責事由等語。
(十)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債權人滙誠第 一公司)表示:
查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然本件債權銀 行於清算程序中並未受償,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不



免責之事由。另懇請鈞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是否領有相關政 府補助及調查債務人之直系血親有無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 年期間,定期或不定期以金錢補貼其生活支出,以查債務人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所規定之不免責事由等語。(十一)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債權人新光行銷公司 )表示:
債權人自受讓債權後,債務人未曾為任何清償,且本件債權 銀行於清算程序中亦未受償分配,故本件符合消債條例第 133條規定不免責之事由,爰懇請鈞院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等 語。
(十二)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債權人良京公司)表 示:
查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然本件債權銀 行於清算程序中並未受償,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不 免責之事由。次查債務人有二名成年子女,理應有工作收入 ,對於債務人應負擔扶養義務而給付其扶養費,但債務人對 此收入全無陳報,涉及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8款規定之不 免責事由。另懇請鈞院依職權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有無以自己為要保人或嗣後變更要保 人或質借未償還之商業保險保單。本件懇請鈞院裁定債務人 不免責等語。
(十三)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債權人第一 金融公司)表示:
對於本件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無意見,懇請鈞院依職權調查 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規定不免責之 事由等語。
(十四)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 訊問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經查,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 責之事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 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第81條第4項第3款規定所 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 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 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



所有收入數額,消債條例第133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 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情形,係 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為前提要件。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院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為本件不免責裁定之審查時,自應 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即103年6月24日)起至裁定免責前 之期間,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 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 仍有餘額,且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 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 活費用之餘額,以判斷其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適用。本 件債務人主張目前以駕駛計程車為業,無其他兼職收入,平 均每月收入約22,000元,都是由乘客給付現金等情。經查, 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投保資料查詢 表及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 第157頁至第160頁),債務人僅有來自第三人皇達交通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皇達公司)之營利所得資料,102年度營利 所得給付總額為9,276元;其自98年11月3日起至今皆於第三 人新北市星相卜卦堪輿業職業工會投保勞保,投保薪資為21 ,900元。另本院依職權向皇達公司及新北市星相卜卦堪輿業 職業工會查詢債務人之租賃車輛、營收等收入情形,據皇達 公司具狀陳報債務人係自96年10月26日起與公司簽訂台北市 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由債務人提 供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登記為皇達公司行號並使用其營 業車額牌照營業,每月須繳交靠行服務費1,000元等語(見 本院卷第56頁至第59頁);另據新北市星相卜卦堪輿業職業 工會具狀陳報該工會是無一定雇主的會員才來參加,債務人 從事兼職卜卦工作,地點不一定、沒有固定場所,收入要靠 有客戶找他才有收入,據其描述沒生意等語(見本院卷第30 頁)。經核上開事實與債務人所述大致相符,惟因債務人無 法提出任何事證以釋明其駕駛計程車之營業收入數額,本院 審酌應以其勞保投保薪資21,900元計算其每月之可處分所得 總額。又債務人主張其目前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與清算 聲請狀陳報支出相同,另外會帶母親去看病,並給他少許零 用錢約一兩千元等語,則依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 所示,債務人之每月生活費用應以16,550元為必要之支出( 含膳食費6,000元、水電費1,300元、瓦斯費500元、停車費 2,000元、油資及保養費1,500元、生活醫療費1,500元、勞 健保費1,750元,另加計支出母親扶養費2,000元)。綜上, 經計算債務人目前之每月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必要生活費



用後尚有餘額,故本件即應審酌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 不免責之情形。
(二)次查,依債務人之97至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所示(見清算卷第70頁至第79頁、本院卷第159、160 頁),債務人僅有來自第三人皇達公司之營利所得資料。又 依債務人前於清算程序中具狀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所載其於聲請前兩年內之收入情形,債務人自100年起均以 駕駛計程車為業,無其他兼職收入,扣除執業期間之油耗後 平均每月收入約17,500元,另於100年至101年間有營利收入 28,314元;另債務人於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項目,其每月 生活費用包含膳食費6,000元、水電費1,300元、瓦斯費500 元、停車費2,000元、油資及保養費1,500元、生活醫療費1, 500元、勞健保費1,750元等,必要支出共計14,550元(以上 見清算卷第6頁)。上開等情,業據債務人於清算程序提出 相關事證在卷可佐,並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確 定在案,堪信屬實。綜上所述,以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 間實際可處分所得之金額扣除債務人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後 ,仍有餘額99,114元【計算式:17,500元×24個月+28,314 元-14,550元×24個月=99,114元】。又本件經裁定清算程 序開始並同時終止,是債權銀行並未受分配任何款項。從而 ,本件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已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故本件核 與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要件相符;又依 本院依職權函詢全體普通債權人之結果,其等均具狀表明不 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此亦有民事陳報狀附卷可佐,是依消 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本件債務人即不應免責。五、本件債權人花旗銀行、滙豐銀行、臺灣中小企銀、陽信銀行 、安泰銀行另主張債務人係因奢侈、浪費之行為而生開始清 算之原因,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應裁定不免責云云 。惟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債務人之浪費行 為屬不免責之事由,實務上適用結果,債務人多因有此款事 由而不獲免責,為免對債務人過度嚴苛,應予以適度限縮為 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並參照第20條、第44條、第64條、第 82條及第133條等規定,限於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所 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等不當行為,始足當之(消債條例第 134條修正理由)。查債務人於103年1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 請清算,而其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並無消費、借貸紀錄,此 有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提出歷史消費明細表、債權人安泰銀 行提出歷史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債權人陽信銀行提出預借 及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債權人滙誠第一公司提出信用卡消費



明細表、債權人花旗銀行提出信用卡帳單暨月結單、債權人 滙豐銀行提出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債權人第一金融公司提出 現金卡歷史帳務交易明細表、債權人新光行銷公司提出預借 及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見本院卷第36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 第42頁、第39頁至第42頁、第44頁至第54頁、第62頁至第91 頁、第93頁至第112頁、第114頁至第125頁、第127頁、第 132頁至第145頁、第181頁至第191頁)在卷可稽。上開債權 人主張債務人有奢侈、浪費之行為,經核均非債務人於聲請 清算前二年內所為,是其等之主張核與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 款所定「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 或其他投機行為」之要件不符,債權人以此主張債務人應不 予免責云云,自不足採。
六、至債權人良京公司、滙誠第一資產公司均主張債務人未據實 陳報收入情形,並質疑其是否就名下保單於聲請清算前二年 間,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或將保單價值質借一空,或解約 而將保單價值提領完畢等情,而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8 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云云。經查,債務人陳報其財產目錄及 於本件聲請清算前兩年內與裁定開始清算後之各項收入及必 要支出情形等情,俱如前述,業據債務人於本件債務清理程 序提出相關事證附卷可佐,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並另向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查詢債務人有無申請補助,依該局103年8 月22日北社祕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說明債務人並無申請或 領取本局社會福利津貼補助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92頁); 另依債務人於法務部保險犯罪防治通報資訊連結作業系統之 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所示(見清算卷第81頁),其 名下並無投保高額壽險。上開等情,堪可認定債務人已盡據 實陳報其財產及收支情形之義務。此外,本件查無債務人有 其他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 人之處分,甚或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 ,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消債條例所定義務等行為,核無消債條 例第134條第2、8款所定不免責裁定要件之適用,從而上開 債權人以此主張債務人應不予免責云云,洵無可採。七、綜上所述,債務人既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之事由 ,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本件 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又本院既已為聲請人不免 責之裁定,各債權人其餘所舉有關聲請人應不予免責之理由 ,對本院之上開結論即不生影響,本院爰不再逐一加以審究 ,併予敘明。
八、至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4 1 條或第142 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



其應受分配額時,得再聲請法院裁定免責,自不待言,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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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