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朝陽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
)x34x10=4,08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
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
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發票、收據
、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若繳交房租之證明係以現金
支付,則請房東親自出具證明,並註明聯絡方式。暨陳報受
扶養人即聲請人之母親即鄭阿蝦是否尚有其他依法應負扶養
義務之親屬?
三、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2年迄今「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
(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輔助費)、薪資收入期間(
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
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勿省略、遺漏記載)。暨陳報毀諾當時或最近三個月以上之
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詳列平均每月收入或支出之計算式)
。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1年8月13日起至103年8月
1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
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