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39號聲 請 人 孟繼洛即財團法人華夏技術學院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華夏技術學院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程式於法不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之五日內補正主管機關准為變更或備查之通知或函文,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真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