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8號原 告 錢褚蜜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被 告 陳開宗 陳金樹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周阿玉 陳金榮 陳富東 陳金龍 陳金來 陳春玉 陳麗華 陳春秀 褚豊吉 陳錦輝 陳錦祥 陳敏芳 陳中治 陳明宗 陳憲鐘 陳國業 陳曉菁 陳進益 陳進榮 李香蘭 李宜珊 陳金鳳 林明達 林源芳 林源富 林黃柑妹 林皇明 林曉琪 林德和 林曉梅 林國祥 林國隆 潘林秀花 李林秀緞 杜林月嬌上 一 人 杜明達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李清吉」之記載,應更正為「錢褚蜜」。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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