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112號
PCDV,103,家訴,112,201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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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12號
原   告 應德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應德秀應秀珍應德姈應家淇應德春
應德玉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主張被告六人每人應各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517,025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102,150 元
(517,025 ×6 =3,102,15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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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