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3年度,509號
PCDV,103,家親聲,509,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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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徐佳瑄
法定代理人 彭小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徐佳瑄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之「彭」姓。聲請程序費用由法定代理人彭小芬負擔。
理 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 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 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 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有明文規定。而 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 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 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 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 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彭小芬與聲請人之父徐仁偉 (民國102 年5 月9 日歿)於89年5 月25日結婚,於婚姻關 係存續中,經鈞院以97年度監字第177 號改定由聲請人祖父 彭金榮擔任聲請人之監護人,嗣祖父彭金榮於102 年10月3 日死亡,聲請人之母遂向鈞院提起選定監護人之聲請,復經 鈞院以103 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選定由聲請人之母擔任聲請 人之監護人確定在案。因聲請人祖父及生父均已死亡,聲請 人現與生母彭小芬同住,並由其任聲請人之親權人,且聲請 人與父系家族已無任何往來聯絡,是為聲請人之利益,爰依 法聲請准予變更聲請人之姓氏從母姓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 聲請人生父徐仁偉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及其生母之戶籍 謄本、本院97年度監字第177 號民事裁定書電腦列印本、本 院103 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電腦列印本等件為證,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之生父徐仁偉已 歿,目前聲請人係由其母扶養照顧中,而聲請人又與其父系 家族已無任何往來聯絡,顯與父親姓氏失去連結,且聲請人 之母業已再婚等情,可認其變更現有姓氏改從母姓,將有助 其能更融入其母之新組家庭,對其較為有利。依首揭規定, 聲請人本件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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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