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3年度,13號
PCDV,103,國,13,201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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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13號
原   告 張錦燦
被   告 張清埤
      李世貴
      黃雅慧
      許瑞東
      黎文德
      涂菀君
      郭品紘
      高儀真
      蔡子偉
      唐國泰
      張立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肆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仟伍佰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拾肆萬捌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仟元
,尚欠新台幣捌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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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