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七星爆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及召 邱雲騰 甲○○ 被 上訴人 甲○○ 辛○○即邱 戊○○即邱 丙○○即邱 己○○即邱 壬○○即邱 庚○○即邱 丁○○即邱 乙○○即邱 癸○○即邱 上 訴 人 子○○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上訴人七星爆竹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其董事彭及召、邱雲騰、甲○○為法定代理人並為之承受訴訟;被上訴人邱碧田應由其全体繼承人邱黃李妹、辛○○、戊○○、丙○○、己○○、壬○○、庚○○、丁○○、乙○○、癸○○為其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茲經本院及上訴人子○○向經濟部查明上訴人七星爆竹股份有限公司於原董事長 邱碧田死亡後迄未改選董事長,應由其董事彭及召、邱雲騰及甲○○代表該公司 並為之承受訴訟。另經本院及上訴人子○○向戶政機關查明被上訴人邱碧田之全 体繼承人為邱黃李妹、辛○○、戊○○、丙○○、己○○、壬○○、庚○○、丁 ○○、乙○○、癸○○等十人,應為其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豐 卿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 金 吾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殷 丹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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