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0年度,4號
TPHV,90,上,4,200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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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七星爆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及召
         邱雲騰
         甲○○
   被 上訴人 甲○○
         辛○○即邱
         戊○○即邱
         丙○○即邱
         己○○即邱
         壬○○即邱
         庚○○即邱
         丁○○即邱
         乙○○即邱
         癸○○即邱
   上 訴 人  子○○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上訴人七星爆竹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其董事彭及召邱雲騰甲○○為法定代理人並為之承受訴訟;被上訴人邱碧田應由其全体繼承人邱黃李妹、辛○○、戊○○、丙○○、己○○、壬○○、庚○○、丁○○、乙○○、癸○○為其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茲經本院及上訴人子○○向經濟部查明上訴人七星爆竹股份有限公司於原董事長 邱碧田死亡後迄未改選董事長,應由其董事彭及召邱雲騰甲○○代表該公司 並為之承受訴訟。另經本院及上訴人子○○向戶政機關查明被上訴人邱碧田之全 体繼承人為邱黃李妹、辛○○、戊○○、丙○○、己○○、壬○○、庚○○、丁 ○○、乙○○、癸○○等十人,應為其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豐 卿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 金 吾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殷 丹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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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七星爆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