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095號
聲 請 人 徐晨凱
徐永洲
徐瀅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徐晨凱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被繼承人徐劉完妹之子輩中,出生別為三男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