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023號
聲 請 人 張新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良江(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0巷0弄00號6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3年6
月1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良江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