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祥
被 上訴人 柯榮昌即建發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郭 松 濤
法 官 黃 豐 澤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張 淑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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