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一一七號
再 審原告 陸軍總司令部工兵署
法定代理人 朱玉嶺
再 審被告 玉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琴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捌拾萬
貳仟壹佰柒拾柒元,應徵裁判費壹萬貳仟零參拾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B1審判長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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