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6379號
PCDV,103,司促,36379,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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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379號
債 權 人 王忠正
債 務 人 梁永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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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