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6281號
PCDV,103,司促,36281,201409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2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威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柒佰肆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陳威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9月17日止累計
     80,748元正未給付,其中73,590元為消費款;5,813
     元為循環利息;1,345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3628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威彰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73590 │     │9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