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6260號
PCDV,103,司促,36260,201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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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2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蔡文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壹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蔡文思於民國94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1,0
     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7月15日起至民國104 年07月
     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43 採
     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9月
     23日止累計54,913元正未給付,其中50,946元為本金
     ;2,983 元為利息;9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362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文思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43%│
│  │50946 │     │9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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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