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6240號
PCDV,103,司促,36240,201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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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2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吳長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壹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長江於93年01月1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 ﹝利﹞息
  共計 862,10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
  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3624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長江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06869│     │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長江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7124 │     │8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吳長江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05863│     │8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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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