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2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吳長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壹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長江於93年01月1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 ﹝利﹞息
共計 862,10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
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3624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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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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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長江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06869│ │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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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吳長江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7124 │ │8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吳長江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05863│ │8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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