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094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潘玉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潘玉桂於民國(下同)93年02月11日書立現金卡
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
貸款金額新臺幣( 下同)60,000 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
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
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
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
定事項第四條)。
(二)相對人潘玉桂於民國(下同)93年02月11日書立現金卡
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
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
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
額度20,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
項第七條)。
(三)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6年04月25日及96年12月07日後即
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44,852
元正(其中29,772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15,080元正部份
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
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360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玉桂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29772 │ │4月25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潘玉桂 │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15080 │ │2月07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玉桂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772 │ │5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潘玉桂 │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40元違│
│ │15080 │ │1月08日起 │ │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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