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98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徐順和即徐登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伍佰捌拾陸
元,及其中肆萬伍仟柒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五計算之利息,
並加收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