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986號
PCDV,103,司促,35986,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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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98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林柄逸即林瑞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叁佰壹拾捌
  元,及其中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部分,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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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