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98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林柄逸即林瑞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叁佰壹拾捌
元,及其中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部分,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