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六四號
上 訴 人 三久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崇拼
被上訴人 精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輝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梁 玉 芬
法 官 魏 麗 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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